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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湖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管理,提高评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评委会的综合评价素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高、中级评委会建设及组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管理
1、评委会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要求。全省高、中级评委会在省、市(州)职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全省所有高级评委会和省直中级评委会及办公室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市州和省直管市中级评委会及办公室由市州和直管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评审范围由省职改办确定。
按《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评审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组建特殊或专项评委会。评委会应在规定的地域和专业范围、级别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分别在省、市职改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组建评委会申报条件
2、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每年参加评审人员达到一定数量;
(2)具备相应数量的符合条件的评委候选人;
(3)承办单位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三、评委库建设及评委选拔条件、程序
3、省、市职改办统筹规划,审定组建各专业高、中级评委库。省、市职改办按照规定范围分别建立高、中级评委会总库。各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省、市职改办统一要求设立并管理各专业评委库。
4、评委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委委员库两部分构成,由具有本专业同级别或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按专业(学科)分组。评委库专业结构要合理配置。评委库人数一般不得少于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每次召开评委会前,根据评审需要随机从评委库中抽选若干名评委组成评委会开展工作。
高级评委会评委库中,50周岁以下中青年专家须占三分之一以上;中级评委会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评委须占三分之一以上。
5、评委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4)热爱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
(5)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6)“国家百千万“、”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优秀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优秀博士后人员以及各类中青年专家优先入选。
6、评委库的评委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填写《评委会评委入库基本信息表》(表样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审查,按照管理范围由省、市人事职改部门报省、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聘书。
四、年度评委会抽选办法
7、各年度高级评委会开展例行评审前,由省、市职改办主持,各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委库中按随机方法抽选评委。其组成人员一般为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名(可视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名)。中级评委会按此办法分别在市州职改办或省直部门的主持下,各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委库中抽选组成。高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9人;中级评委会委员不少于6人。
8、年度评委会根据需要,可按专业(学科)组成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对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进行初步评议,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9、在抽取高、中级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时,需注意控制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评委会评委一般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含2个)专业评委会评委。
五、评委职权
10、评委在评审工作中享有评议权、表决权。评委可根据评审需要进行相关政策及评审情况咨询,并有权向省、市职改办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评委的管理
11、建立评委考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委评审期间的表现并结合公示期间的反映进行考核,建立工作业绩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并将高评委考核综合情况报省职改办。
12、建立评委培训制度。为提高评委的评价素质,高、中级评委会分别由省、市职改办不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评委会开评前,按照管理范围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委托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培训,学习评审政策、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业务。
13、评委会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2)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3)不准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4)不得有徇私舞弊、随意放宽评审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5)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家评委不应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6)评委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14、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对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1)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审活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可按规定宣布评审活动无效,责令重新评审或另行组织评审;
(2)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可按规定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调整、撤销该评委会;
(3)评委会连续两年无故不开展评审工作的,予以调整或撤销;
(4)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视情节予以处理;
(5)评委会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其参与评委会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视情节予以处理。
15、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初级评委会的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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